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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政策体系的深度解析与实务思考

发布时间:2026-04-29 阅读量:14

杜涛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实现资源高效配置与生态保护协同的核心制度安排。随着我国各地经济发展转型,传统土地财政增长乏力,各地逐步探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以期在提高地区财政收入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资源使用效率。特别是伴随湖北“三资三化”改革的推进,全国已由早期的零星试水,进入全面盘活公共资源的新阶段。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顶层指导意见、专项管理办法、地方实施细则为层级的政策体系。总体而言,国家层面聚焦制度框架、产权界定、市场机制与收支规范;地方层面则侧重落地执行、目录细化、定价实操与监管流程。以下将对国家与地方政策进行对比梳理,并结合风险管控,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规范化、法治化、市场化运行提供参考。

 

一、 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与制度框架

国家层面的核心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与《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

 

75号文确立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总原则,明确除公共安全、公益用途外,经营性公共资源全面实行有偿使用,搭建了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

 

82号文则聚焦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域、水等自然资源,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有偿使用制度,强化了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落实。

 

上述为顶层设计文件,具体执行则主要依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法规,从收入来源、方向和管理角度制定了具体办法。

 

综上,国家层面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维度:

  1. 产权明晰与权益归属:解决“谁所有、谁受益”问题,强调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必须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严禁无偿占有。
  2. 市场化配置机制:要求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招拍挂)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减少行政协议出让比例,确保价格发现机制有效。
  3. 资金管理规范:明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4. 生态价值与社会公平:要求有偿使用兼顾经济、生态双重账本,关注民生保障,防止过度市场化损害公众基本权益。

 

二、 地方层面的探索实践与操作细化

伴随地方实用性需求的增强,各地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的实施细则与行业标准,政策重心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化特征。不同地区的政策有着不同的针对性和细分角度,具有显著的差异和分化。

 

  1. 区域差异化探索
  • 先行地区(如浙江、广东、上海):政策视野已超越传统土地、矿产,率先向数据资源、停车位、户外广告位、特许经营权等城市空间资源延伸。不仅仅局限于传统领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开始逐渐向生产、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延伸和尝试,具有先行、先试的典型特征,特别是对新兴领域和新兴行业快速跟进。
  • 资源大省(如山西、内蒙古、四川):政策重心仍集中在煤炭、矿产、水资源等传统领域,但在执行中强化了生态修复保证金与环境恢复治理的硬性条款。虽不及南方地区勇于争先、率先尝试,但逐步在跟随、过渡,不断修正和模仿学习。

 

  1. 国家与地方政策的思维差异相较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与法治框架,地方文件更聚焦于落地执行与本地适配。初步以上述出台的地方政策与国家规范对比,具体差异如下:

 

维度

国家规范(顶层设计)

地方文件(落地执行)

定位

顶层设计、法治框架、确立全国统一规则

落地执行、本地适配、细化操作流程

资源范围

宏观分类(自然资源、市政资源、无形资产)

目录式管理(具体到停车泊位、桥下空间、砂石料等)

配置机制

确立“竞争为主、协议为例外”原则

明确招拍挂平台、审批层级、例外情形清单

定价机制

原则性要求(成本+收益+公益平衡)

具体定价标准(分时段、分级定价)、听证流程

收入管理

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库、预算统筹

收缴流程、票据管理、分成比例、使用方向

监管体系

财政+审计+行业主管协同监管

日常巡查、平台监督、投诉举报、问责流程

  1. 实操的核心要点差异
  • 资源界定:国家采用概括式定义,覆盖全品类资源;地方则多采用目录式管理,聚焦本地可经营性资源(如城市停车泊位、公共场地、桥下空间、河道砂石等),并对公园绿地等公益类资源明确豁免清单。
  • 配置权限:国家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地方则进一步细化县级以上政府审批权限,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要求,将“协议出让”限定于极小范围(如公益配套、应急设施)。
  • 定价与收益:国家强调市场化定价与公益平衡,禁止随意减免;地方则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如路内停车分时段定价、广告位按位置分级定价),并明确了收益的市县分成及专款专用方向(优先用于市政维护与民生工程)。

 

三、 实操中的风险管控与合规思考

地方政策必须严格遵循上位法要求,可以细化但不能脱离国家层面的基本原则。结合早期项目经验,需特别注意以下风险点,避免出现“滥用”或“误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情况。

 

  1. 严守政策边界,避免“拔苗助长”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和客观规律。典型案例是低空经济领域:在空域管理制度和法规尚未健全的初期,部分地方为解决盘活和融资问题,急于将低空资源推向市场。虽然创新意愿良好,但因时机和条件不成熟,最终不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反而带来了法律与合规风险。此类“万物皆可有偿使用”的倾向,必须予以纠正。
  2. 坚守程序合规,杜绝“土政策”地方文件不能对抗上位法。部分地方为加快速度、降低成本,在资产评估、公开招标、资金支付等环节省略流程,通过直接授权缩短采购周期,甚至出台“土政策”规避上位法规定。这种做法带来了重大的法律风险和审计隐患,得不偿失。
  3. 科学评估定价,防止“两极分化”评估办法若缺乏充分市场竞争或定价机制不科学,极易导致定价失准。目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涉及领域日益广泛,前期经验与业务支撑相对不足,极易出现两类极端:一是评估价过高,抑制市场需求,导致项目流标(常见于前期调研不足、依据脱离实际);二是评估价过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后续加强监督管理,避免“一卖了之”

现阶段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目的一方面是盘活存量资产,另一方面也是降本增效,实现整体社会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但短期内,很多地区可能过度重视经济利益,忽视后期科学监管和监督。为了盘活而盘活,仅仅盯住资金,资金到位后却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安排,一放了之。最终导致仅实现初期的盘活,最终资源浪费或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四、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国家定调、地方探路”的格局。国家确立了市场化、法治化的根本方向,地方政策则在丰富资源种类、创新交易模式上做出了有益尝试。

 

未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将向法治化、市场化、透明化方向迈进。通过统一资源界定标准、规范配置交易流程、严格收支监管、强化全链条问责,我们既能充分释放公共资源的经济价值,又能坚守公益属性底线,最终实现资源高效利用、财政增收、公共服务提质与生态安全保障的多元目标,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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