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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13号文图解:新旧投资审批政策核心差异对比

发布时间:2026-04-20 阅读量:52

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本改革意见通过系统性的制度设计,旨在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投资审批管理体系,为扩大有效投资、防范债务风险、提升监管效能、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供制度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此轮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核心内容:

 

国办发13号文新旧核心变化图解

序号

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既有政策

13号文

对比说明

1

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置

《政府投资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各省级政府综合考虑事权层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能力和监管能力等,完善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合理划分省、市、县级项目审批权限。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提级论证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完善项目审批权限管理;强调对于重点地区和领域项目需提级论证的要求。

2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三十二条全文。

规范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范围,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强化对项目需求、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的审核把关。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

对于明确需由政府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循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严禁任何形式的规避行为,并实施穿透式监管机制;在审核过程中,需增加对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关键环节的审核内容,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有效管理;提出投资决策终身负责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3

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对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领域,要上收项目核准权限。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和旅游设施等文旅项目,以及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

首次提出上收项目核准权限措施;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的部分社会类项目可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

4

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联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五条,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第四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产业发展阶段、产能监测预警情况等,按权限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层级,或报国务院同意后将备案管理调整为核准管理。对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产业领域,经国务院同意可实行暂停核准、备案等临时性调控措施,并明确具体要求、时限、操作方式等。强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政策和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对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不予提供用地、用海、用能、用水、环评等保障,不得安排政府投资或提供融资支持等。

明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动态管理模式;针对需调控或禁止建设的项目,明确具体的限制性举措。

5

进一步提升投资审批效能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含企业项目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八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第四十九条,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逐步纳入用地、用海、用林、用草、文物保护等事项,实现统一受理、协同高效办理。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对同一部门并联审批的报建事项实行合并办理,并推动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强化投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新增系统建设需求应通过优化拓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现,已建相关投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应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制定投资管理数据共享标准,依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实现项目基本信息、审批信息、建设实施信息、资金支付信息等常态化共享。

进一步清晰界定协同审批的具体范畴,并精简相关审批事项;推动信息平台实现统一且常态化的数据共享。

6

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领域经营性项目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

对部分领域的经营性项目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建设运营权,强化效率导向。

7

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依法依规将不及时如实报送项目信息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实施。

明确信息报送违规行为惩戒措施;再次强调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8

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城乡规划、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进一步强调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政府有关部门等主体的不同监管责任,尤其是投资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

9

健全投资项目评价体系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规范,加强对项目需求和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强化项目后评价结果运用,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等的参考依据。

首次明确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要求;新增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要求。强调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

10

增进改革协同衔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38号),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全文。

加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与项目投融资机制改革、重点领域价费改革等的协同配合,更好发挥叠加效应。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促进项目投融资联动,提升项目融资便利化水平。创新经营性项目投融资模式,拓宽权益型、股权类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费机制,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

明确投资审批流程与投融资机制间的协同配合要求;提出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以推动项目投资与融资的有效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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