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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排水现状及一体化实施路径与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6-07-20 阅读量:282

项鲜红

 

近年来,多地提出了供排水一体化、城乡供排水一体化、水务一体化、排水管理体制改革、排水一体化改革、排水厂网站一体化等方式推进水务一体化,积极探索供排水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现将相关政策、水务全链条现状、现状问题、实施路径、整合方式、地方做法、资金支持等进行梳理,便于供排水一体化工作推进借鉴。

 

一、政策背景

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096号),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将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

 

2024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推动建立厂网统筹的城市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模式,鼓励组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企业,实行“厂网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并提出“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地方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给予运营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2025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印发《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及厂网一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指南(第一版)》,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和河湖水体联动的“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模式,保障“厂—网”管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部分城市率先开展供排水综合管理的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筹既有渠道的中央资金,对重点城市供水、污水、雨水项目加大支持力度,2025年长沙市等12个城市入选国家供排水综合管理试点城市。

 

表1.国家部委层面供排水一体化相关政策文件

序号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相关条款

1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096号)

2022年

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将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

2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

2024年3月8日

一、工作目标

以效能提升为核心,以管网补短板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建管并举、系统整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厂网统筹的城市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到2027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

四、完善管网运行维护机制

(八)明确管网运行维护主体,建立常态化长效运维机制。各地要建立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队伍,严格规范安全作业流程,保障城市生活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排水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居住社区内部雨污水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单位负责。

(九)持续推进“厂网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各地要完善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鼓励组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企业,实行“厂网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排水主管部门要构建以污染物收集效能为导向的管网运行维护绩效考核体系和付费体系,对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联动按效付费。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为目标,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

五、保障措施

(十一)健全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保障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费用保障机制,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地方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给予运营补贴,保障污水管网设施正常、可持续运行。

(十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允许地方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印发〈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及厂网一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建司局函城〔2025〕03号)

2025年1月26日

1.3基本原则 ……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城市生产生活排水源头管理,推进管网排查确权,加强权属单位交叠区域管理,明确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健全管网运行维护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与效能评估制度,实现污水收集设施建设运维全过程高质量管控。

5.2.1 组建和强化运行维护队伍 ……鼓励各地自行组建专业的管网运行维护公司并实行企业化运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污水管网运行维护,根据城市污水管网的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明确维护要求,确定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鼓励将小散乱排查治理的责任落实到属地,以利于问题解决和工作推进。

5.2.2 建立“厂网一体”运行维护机制  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和河湖水体联动的“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模式,保障“厂—网”管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从城市层面实施“厂网一体”化运作。

不能从城市层面实施的,可以单个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单元,将区域内污水收集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实施“厂网一体化”运行维护。有条件的,可连同服务范围内的河、湖等地表水体的运维或相关协调工作交由一个专业化团队实施。

建立以污染物集中收集效能和水环境质量提升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管网运行维护单位进行绩效考核,按效付费。

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暂未实现由一家单位运行维护的,应将污水主干管(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污水管网运行水位、维修养护质量等作为污水管网运行维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实现“厂—网”联动考核。利用建设—经营—转让(BOT)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时限到期或调整等时机,逐步将污水处理厂与污水管网交由一家单位运维管理。

4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4号)

2024年4月30日

示范城市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系统化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和综合管廊建设、污水管网“厂网一体”建设改造、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老旧片区更新改造等工作,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具体包括:

1.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对城市燃气、热力、给排水、电力等城市地下管网实施更新改造,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升城市地下管网整体水平。

2.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建设。对污水处理管网按照“厂网一体”的模式进行更新改造,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3.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

4.老旧片区更新改造。……

5

《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5〕11号)

2025年4月3日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城市更新的样板项目建设和机制建设2个方向:

1.城市更新重点样板项目。一是城市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和经济集约型综合管廊建设;二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建设等;三是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筑垃圾治理、综合杆箱、危旧桥梁、机械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四是历史文化街区、老旧小区、口袋公园、绿地开放共享等既有片区更新改造,注重文化、旅游、餐饮、休闲娱乐等一体打造,加强消费型基础设施建设。

2.城市更新机制建设。一是项目储备和生成机制。近远结合、系统谋划建设项目,城市更新项目谋划、储备、实施时序的方式,可形成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体检、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建设、建设成效后评估机制等。二是资金安排和筹措机制。建立有利于统筹用好财政、金融资源的机制。财政资金方面,充分运用好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其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资预算等,最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效能。金融支持方面,探索优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同时,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如污水全覆盖样板区和“厂网一体”运行维护机制,以污水收集效能提升为导向的按效付费机制,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服务机制,建立地下管网“一张图”设施动态更新机制和长效运行机制等。三是用地保障和审批机制,包括盘活利用存量低效用地、规划制度,适用于改造类项目的城市更新项目审批制度,城市更新有关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等。中央资金可用于上述三类机制建立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二、全链条现状

供排水主要涉及原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中水回用)、污泥处置(如有)等水务全链条,以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中水回用)为主,各环节运营主体不同、相互割裂(见下图)。

 

链条中各环节分析如下:

(一)城市供水

城市供水主要由地方组建供水总公司实施,企业改制后以地方国企为主,使用者付费来源于按照执行政府定价的供水价格向用水户收取的供水水费,以及按照政府定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随水费一并向用水户代征的污水处理费。行业特点是现金流稳定,企业保本微利自负盈亏,部分调价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地区可能存在政府补贴。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供水管网更新改造、供水压力调控、智能化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供水管网漏损。

 

2022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141号),2022年至2025年,根据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现状水平、治理目标、重点工程、管控机制等,选择具有较好示范推广意义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开展试点,试点城市(县城)不超过50个。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了《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一批);2025年5月7日公布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二批)》,遴选了50个城市和县城重点推进。

 

(二)排水管网

排水管网等市政排水设施一般随片区开发、市政道路建设由政府投资建设并交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进行维护管理,即排水管网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等均以政府投入为主,且排水管网源头至终端多为市区两级多头分散管理,尚未构建以污染物收集效能为导向的管网运行维护绩效考核体系和付费体系。排水管网病害治理及改造、雨污分流改造筹资路径有限,缺乏市场化融资渠道,部分地区允许收取管网使用费,部分地区将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且可以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或探索收益权质押融资,部分地区则通过厂网一体化,与污水处理一并实施,探索市场化融资。

 

排水管网“三分建、七分管”,规范做好其运行维护是保障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也是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的重要基础。目前,污水收集管网的维护管理是整个污水系统维护管理的最薄弱环节,需要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稳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2026年3月23日,住建部公布了《城市地下管网管廊“两重”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一批)》。

 

(三)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一般由多家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PPP等方式投资建设运营。污水处理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方面:执行政府定价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随水费向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代征或者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向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支出方面: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低于政府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需要向污水处理厂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时,则存在财政补贴。实践中多数污水处理厂市场化项目存在保底量的约定,未完全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水质、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3〕1714号),可通过“推广污水源热泵技术,对厂内及周边区域供暖供冷”,适当考虑光伏发电,在污水厂闲置土地和建构筑物上方闲置空间安装光伏组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电量优先供厂区负载设备使用,降低用电成本,推动再生水利用等方式,加强污水处理节能降碳、资源化利用。

 

2024年6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遴选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531号),拟遴选建设一批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2024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名单并开展对标新(改)建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1078号),约45座污水处理厂入选。

 

(四)污水资源化利用(中水回用)

污水资源化利用是指污水经无害化处理达到特定水质标准,作为再生水替代常规水资源,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居民生活、生态补水、农业灌溉、回灌地下水等,以及从污水中提取其他资源和能源,对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和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本地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提升、水生态改善需求,因地制宜通过人工湿地、深度净化工程等措施,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提升城镇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工业生产、园林绿化、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推广点对点供水。

 

中水回用以工业生产、园林绿化、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使用者付费为主,部分存在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等政府购买服务,可适当反哺污水处理、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及改造存在的资金缺口。

 

全国再生水循环利用相关试点主要分为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全国再生水利用重点城市三类。2022年10月,北京市密云区、顺义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石家庄市平山县、衡水市故城县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78个城市列入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2022年12月,银川市、运城市、临沂市等19个城市列入首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2024年2月,邢台市、吕梁市、呼和浩特市等19个城市列入第二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2024年7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沧州市、衡水市、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晋中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等50个城市列入全国再生水利用重点城市。

 

三、现状问题

当前我国城市供排水领域多数存在各环节相互割裂、污水厂网站分离,水量水价收支倒挂严重、付费机制单一,污水处理资金缺口大、运转困难,排水管网建设滞后、运维分散、投入不足等问题,探索建立城市供排水一体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四、实施路径

城市供排水一体化通过统一整合供排水厂网,盘活现有水环境基础设施资产,做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系统治理,实现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全链条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管理高效、运行智慧的涉水体制,保障供排水设施可持续运行,逐步实现“以丰补歉”、“以供养排”的良性循环。

 

五、整合方式

整合方式主要包括无偿划转,收购、并购(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提前终止后存量盘活,期满移交后存量盘活,原合作期满移交后统一运营,经营权转让,新机制特许经营等。完成整合后可进一步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ABS等方式盘活,实现轻资产运营。

 

其中,收购、并购等方式可通过并购贷筹集资金(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70%、期限不超过10年),存量盘活可通过存量经营权转让、存量特许经营等方式筹集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80%,期限可达4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

 

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发改委PPP项目信息系统公开的供排水类存量特许经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太和县城区供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权项目,郴州市第二、第四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冀南新区城区污水处理厂盘活特许经营项目,介休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特许经营项目,秦皇岛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等。

 

六、地方做法

(一)供排水一体化

 

1. 陕西省西安市

一体化:供排水一体化(水务一体化)

涵盖内容:原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再生水回用的水务全产业链体系

实施范围:市、区县(开发区)

整合/运营主体:西安水务集团

改制:涉及改制、资产划转

 

政府出台相关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供排水设施资产移交划转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34号)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务一体化整合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23〕20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2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政排水管网“通断补缺治堵”微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82号)

试点示范情况:2024年5月,西安市入选首批城市更新示范城市,获得中央财政补助12亿元,分三年拨付。

 

基本情况:

2022年起,西安市全面推进供排水一体化(水务一体化)改革,2022年7月印发《供排水设施资产移交划转实施方案》、2023年12月印发《西安市水务一体化整合优化实施方案》,充分整合供排水全产业链资源,打造全市供排水“一张网、一盘棋、一体化”的大水务格局,提升供排水安全保障能力;将全市供排水设施资产整体移交西安水务集团,实现供排水业务全面覆盖、一体化管理、企业化运营的目标,形成原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再生水回用的水务全产业链体系;按照“统筹推进、整体移交、分步实施”的方式,全面推进全市供排水设施资产移交划转工作,对资产权属清晰的国有供排水设施资产以无偿划转方式直接移交划转;对资产权属不明晰等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国有供排水设施资产先行移交管理权,同步启动相关资产移交划转工作。全面整合城市供排水建设运维管理职能至西安市水务局。

 

表2.西安市供排水一体化相关政策文件

序号

省市

政策文件

实施日期

相关条款

相关企业

1

陕西省西安市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供排水设施资产移交划转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34号)

2022年7月28日

(一)全面移交。将全市供排水设施资产整体移交西安水务集团,实现供排水业务全面覆盖、一体化管理、企业化运营的目标,形成原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再生水回用的水务全产业链体系。

(二)分步实施。按照“统筹推进、整体移交、分步实施”的方式,全面推进全市供排水设施资产移交划转工作,对资产权属清晰的国有供排水设施资产以无偿划转方式直接移交划转;对资产权属不明晰等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国有供排水设施资产先行移交管理权,同步启动相关资产移交划转工作。

西安水务集团

2

陕西省西安市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务一体化整合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23〕209号)

2023年12月8日

强化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末端水监管体系,实现“原水”到“水龙头”的全链条供水管理。

供水设施统一交由西安水务集团运营管理。

全面整合城市排水建设运维管理职能。将市城管局、市住建局承担的相关排水职责划转市水务局。

西安水务集团

3

陕西省西安市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20号)

2024年3月19日

通过两年努力,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大雨不积水,暴雨不看海,大暴雨不成灾”的目标。

按照排水规划,结合积水点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工程措施、日常管理措施、应急处置措施,补短板、控风险,提升中心城区排水防涝能力。

/

4

陕西省西安市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政排水管网“通断补缺治堵”微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82号)

2024年10月18日

有效解决我市中心城区市政排水管网存在的断点、缺失和堵点等问题,全面提升中心城区排水防涝能力。

计划实施连通市政排水管网断点、补齐市政排水管网缺失、打通市政排水管网堵点等三大类六大项共80项工作任务。

/

 
2. 河南省

一体化:供排水一体化

涵盖内容: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全链条管理

实施范围:4个省辖市(开封市、洛阳市、新乡市、信阳市)、6个县市(永城市、兰考县、息县、确山县、南乐县、杞县)先试点,后全面推行

整合/运营主体:可依托属地本级国有企业、省属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为整合主体

 

政府出台相关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建行规〔2024〕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建办〔2024〕7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工作的通知》(豫建城管〔2025〕216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供排水一体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4〕52号)

 

基本情况:

2024年3月,河南省选择4个省辖市(开封市、洛阳市、新乡市、信阳市)、6个县市(永城市、兰考县、息县、确山县、南乐县、杞县)作为城镇供排水一体化试点,到2030年底,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基本形成供排水行业专业化运营、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2024年3月,省级层面印发《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可依托属地本级国有企业、省属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为整合主体,通过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权收购、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统一整合供排水厂网,盘活现有水环境基础设施资产,做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2024年10月,试点城市信阳市印发了《信阳市城镇供排水一体化试点工作方案》,由市级国企与省内国有骨干企业成立水务集团公司,负责中心城区供排水一体化投资、融资、建设、运维、养护。2025年11月,省住建厅与国开行省行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工作的通知》,通过政策性金融和国家补助资金支持供排水一体化,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类项目,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类项目,中水回用项目,水污染防治类项目,信息系统和智慧管理类项目等。

 

表3.河南省供排水一体化相关政策文件

序号

省市

政策文件

实施日期

相关条款

相关企业

1

河南省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25年2月1日-

第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已建成但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建成并完成移交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自行维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难以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污水管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管理。

/

2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建行规〔2024〕4号)

2024年3月26日

“十四五”期间,开展城镇供排水企业摸底排查和分类评价,整顿规范供排水市场秩序。选择4个省辖市(开封市、洛阳市、新乡市、信阳市)、6个县市(永城市、兰考县、息县、确山县、南乐县、杞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监管的“四统一”要求,推进城镇供排水一体化试点。到2025年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到2030年底,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基本形成供排水行业专业化运营、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可依托属地本级国有企业、省属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为整合主体,通过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权收购、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统一整合供排水厂网,盘活现有水环境基础设施资产,做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

整合主体

3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建办〔2024〕77号)

2024年3月21日

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 厂网统筹,系统提升。坚持厂网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运行、统一考核监管,统筹城市更新、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等工作,系统化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探索建立城市供排水一体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实现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全链条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管理高效、运行智慧的涉水体制。

/

4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工作的通知》(豫建城管〔2025〕216号)

2025年11月25日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策性金融和国家补助资金支持,以系统化思维推动供排水设施统筹规划、协同建设、一体运营,着力构建“从源头到龙头、从供水、排水到再生水”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到2025年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到2030年底,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基本形成供排水行业专业化运营、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二、支持范围

(一)供水类项目。包括供水厂建设改造和供水能力提升项目,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改造项目,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泵站建设改造项目,二次供水建设改造类项目等

(二)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类项目。包括生活污水管网、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类项目

(三)中水回用项目。包括中水回用管网、提升泵站建设类项目,中水水质提升和中水供水点建设项目。

(四)水污染防治类项目。包括黑臭水体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治理,雨污分流改造、溢流污染控制和海绵城市建设等

(五)信息系统和智慧管理类项目。包括供排水管网智能监测、泵站远程启闭、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智慧化中控系统建设、供排水一体化智慧管理平台建设等。

/

5

信阳市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供排水一体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4〕52号)

2024年10月16日

授权市城市管理局作为供排一体化实施机构,牵头协调试点工作;授权华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集团”)为政府出资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与省内国有骨干企业洽谈股权合作,成立水务集团公司,负责中心城区供排水一体化投资、融资、建设、运维、养护,并参与规划修编和项目谋划。

水务集团

 

(二)排水一体化

1. 上海市

一体化:排水管理体制改革

涵盖内容:雨污水公共排水设施,市属污水处理片区(石洞口、竹园、白龙港三大片区)厂站网一体化运维管理

实施范围: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浦东新区北部区域和嘉定区真新街道、江桥镇部分区域

运营主体:上海城投集团

五不变:规划建设分工不变、设施资产权属不变、政府监管职责不变、属地防汛责任不变、日常运维资金渠道不变

五统一:统一运维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运行调度、统一服务质量、统一核算机制

 

政府出台相关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沪府〔2025〕24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25〕168号)

试点示范情况:2024年5月,上海市入选首批城市更新示范城市,获得中央财政补助12亿元,分三年拨付。

 

基本情况:

2025年3月,印发《上海市排水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在现阶段规划建设分工不变、设施资产权属不变、政府监管职责不变、属地防汛责任不变、日常运维资金渠道不变的基础上,到2026年底,将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浦东新区北部区域和嘉定区真新街道、江桥镇部分区域内雨污水公共排水设施,交由上海城投集团实施市属污水处理片区(石洞口、竹园、白龙港三大片区)厂站网一体化运维管理。2025年4月,印发《上海市市属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建立服务效能管理和考核付费挂钩的机制。

 

表4.上海市排水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政策文件

序号

省市

政策文件

实施日期

相关条款

相关企业

1

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沪府〔2025〕24号)

2025年3月15日

在现阶段规划建设分工不变、设施资产权属不变、政府监管职责不变、属地防汛责任不变、日常运维资金渠道不变的基础上,到2026年底,将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浦东新区北部区域和嘉定区真新街道、江桥镇部分区域内雨污水公共排水设施,交由上海城投集团实施市属污水处理片区(石洞口、竹园、白龙港三大片区)厂站网一体化运维管理,发挥规模效应,推动降本增效,实现统一运维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运行调度、统一服务质量、统一核算机制,达到预期目标。

上海城投集团

2

上海市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25〕168号)

2025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市属雨水排水设施运行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设施防治内涝、减少雨天排水污染的作用,切实强化运营单位主体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建立服务效能管理和考核付费挂钩的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上海市市属雨水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3

上海市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24〕159号)

2024年1月1日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实施成本规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规则,对市属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开支内容、范围、标准等进行规定和限制的一种管理方式,并且以处理水、泥、气等达到政府管理要求为前提。

本办法所称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是指上海城投水务集团下属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附件1 污水处理企业成本费用项目

附件2 排水公司雨水设施运行成本支出核算办法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

4

上海市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20〕1074号)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供水企业实施成本费用规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本费用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供水企业成本费用开支内容、标准、范围进行规定和限制的一种管理方式,并且以企业符合水量、水质、水压服务标准为前提条件。

本办法所称市属供水企业,是指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

 

 
2. 湖南省长沙市

一体化:排水一体化改革

涵盖内容:原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再生水回用的水务全产业链体系

实施范围: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运营主体:长沙水业集团(旗下排水设施公司)统一运营

三个不变:市区两级城区防涝排渍职责不变、城区防涝排渍指挥调度不变、城区排渍泵站运营管理机构人员不变

 

市政排水设施:市政排水设施一体化运营管理采取“委托运营+绩效合同管理”模式,具体而言,将城区市政排水设施(不含排渍泵站)按照“一次性委托、分阶段分期实施”的方式,交由长沙水业集团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运营管理,逐步实现“厂站网一体化”;长沙水业集团协助市住建局,对污水处理厂开展绩效合同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市住建局对水业集团委托运营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污水处理厂:其他市属国企直接投资或参股的存量污水处理厂,相关股权划转至长沙水业集团;社会资本方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到期收回后依法依规移交水业集团运营;城区在建污水处理厂由原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后,移交水业集团统一运营。

 

资金来源保障:一是城区现有排水管网和污水提升及合建泵站维护经费;二是供水调价缺口补贴转为排水设施运维费;三是对污水处理厂绩效管理后的结余资金;四是财政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五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试点示范:

2025年6月,长沙市入选第二批城市更新示范城市,获得中央财政补助10亿元,分三年拨付。

2025年,长沙市入选国家供排水综合管理试点城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筹既有渠道的中央资金,对重点城市供水、污水、雨水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2026年3月,入选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网管廊“两重”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一批)》。

 

政府出台相关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质效提升行动的通知》(湘建城〔2024〕6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排水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10号)

 

表5.湖南省长沙市排水一体化改革相关政策文件

序号

省市

政策文件

实施日期

相关条款

相关企业

1

湖南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质效提升行动的通知》(湘建城〔2024〕63号)

2024年6月17日

(八)推行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鼓励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优势的企业等组建排水管网专业企业,将同一污水处理厂排水分区内的市政污水管网依法统一打包委托同一个单位专业化运行维护。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面实行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依法逐步实行。……或引入新的管网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运营主体向管网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支付管网使用费;……(九)实施绩效付费管理制度。在核定排水户排放污染物总量和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量的基础上,将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率等作为核心考核指标,构建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按效付费机制,实现工程建设与运营效果的联动性考核。按效付费后节约的资金可统筹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和运维。(十)优化污水处理费征收与管理。各地要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健全费用保障机制,结合实际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视情况依法给予运营补贴,保障污水管网设施正常、可持续运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将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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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湖南省长沙市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排水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10号)

2024年4月21日

 

水业集团

 

七、资金支持

据不完全统计,供排水领域申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另外还可获得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本金贷款)、政策性金融支持项目贷款等金融支持。

 

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城市更新试点城市补助资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等,详见表6;超长期特别国债主要是地下管网管廊建设。

 

表6.供排水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序号

投向领域

文件文号

有效期

支持范围

资金补助比例

1

《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规〔2021〕698号

五年:2021年5月20日-2026年5月19日

(1)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2)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3)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4)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

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30%、45%、60%、60%控制

2

《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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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

(2)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内容包括: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改造老化破损、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雨水调蓄设施等。泵站建设与改造。改造或增设泵站,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智慧平台建设。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

(3)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和老化更新改造。重点支持内容包括: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管网分区计量改造、供水压力优化调控、泵站(泵房)改造、管网智能化改造等。

项目须已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

3

《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21〕144号

自2021年6月2日起施行,补助资金整体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海绵城市建设示范;

(二)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第八条 补助资金整体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各支持事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相应确定实施期限。

海绵城市建设示范2021年起分批启动,每批次实施期限3年,到2025年底全部到期结束。

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2018年启动,2021年底到期结束。

财政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合规性、有效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作出项目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补助标准分别为地级及以上城市:东部地区9亿元、中部地区10亿元、西部地区11亿元。县级市:东部地区7亿元、中部地区8亿元、西部地区9亿元。

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西部省份上报确定的3年建设任务投资额,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照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的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4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建〔2024〕139号

2024年6月4日-

一、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支持事项新增“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方向。“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政策到期结束,不再支持。

二、自2024年起,补助资金支持部分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三、城市更新行动支持城市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印发申报通知,通过组织专家书面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确定年度支持城市。中央财政对支持城市给予定额补助。

东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8亿元,中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0亿元,西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2亿元,直辖市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2亿元。补助资金根据工作进度分年拨付到位。

5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4号)

财办建〔2024〕24号

2024年4月30日

示范城市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系统化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和综合管廊建设、污水管网“厂网一体”建设改造、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老旧片区更新改造等工作,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具体包括:

1.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对城市燃气、热力、给排水、电力等城市地下管网实施更新改造,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升城市地下管网整体水平。

2.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建设。对污水处理管网按照“厂网一体”的模式进行更新改造,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3.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对生活垃圾分类、综合杆箱、物流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提升改造,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提升城市绿地服务功能,推进口袋公园建设和绿地开放共享。

4.老旧片区更新改造。对历史文化街区、既有公共建筑、公共空间等进行节能降碳等提升改造,持续改善建筑功能和提升生活环境品质。实施城市功能完善工程,推进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加快公共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

中央财政按区域对示范城市给予定额补助。其中:东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8亿元,中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0亿元,西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2亿元,直辖市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2亿元。资金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年拨付到位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24年城市更新行动评审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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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为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6日

首批拟支持的15个城市为(按行政区划排序):

石家庄、太原、沈阳、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青岛、武汉、东莞、重庆、成都、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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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

财办建〔2025〕11号

2025年4月3日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城市更新的样板项目建设和机制建设2个方向:

1.城市更新重点样板项目。一是城市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和经济集约型综合管廊建设;二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建设等;三是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筑垃圾治理、综合杆箱、危旧桥梁、机械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四是历史文化街区、老旧小区、口袋公园、绿地开放共享等既有片区更新改造,注重文化、旅游、餐饮、休闲娱乐等一体打造,加强消费型基础设施建设。

2.城市更新机制建设。一是项目储备和生成机制。近远结合、系统谋划建设项目,城市更新项目谋划、储备、实施时序的方式,可形成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体检、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建设、建设成效后评估机制等。二是资金安排和筹措机制。建立有利于统筹用好财政、金融资源的机制。财政资金方面,充分运用好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其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资预算等,最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效能。金融支持方面,探索优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同时,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如污水全覆盖样板区和“厂网一体”运行维护机制,以污水收集效能提升为导向的按效付费机制,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服务机制,建立地下管网“一张图”设施动态更新机制和长效运行机制等。三是用地保障和审批机制,包括盘活利用存量低效用地、规划制度,适用于改造类项目的城市更新项目审批制度,城市更新有关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等。中央资金可用于上述三类机制建立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中央财政按区域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市给予定额补助。其中:东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8亿元,中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0亿元,西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2亿元,直辖市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2亿元。资金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年拨付到位。

 

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评选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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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为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8日

拟支持的20个城市为(按行政区划排序):

北京、天津、唐山、包头、大连、哈尔滨、苏州、温州、芜湖、厦门、济南、郑州、宜昌、长沙、广州、海口、宜宾、兰州、西宁、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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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

五年:2022年6月14日-2027年6月13日

(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按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有关要求,更新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重点包括:

1.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2.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

3.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4.其他政府所属或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产权归属于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支持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支持内容。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

1.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5.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供电、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托育、无障碍、停车、充电桩、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相关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停车库(场)、充电桩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1)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对应非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产权的老化更新改造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30%、45%、60%、60%控制,四省涉藏州县和南疆四地州原则上按不高于80%控制,西藏可达100%;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项目,可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30%;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50%。

8

《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

五年:2024年3月17日-2029年3月16日

(1)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

(2)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3)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

(4)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等项目。

(5)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

9

《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农经规〔2025〕1415号

五年:2025年11月6日-2030年11月5日

(1)村庄基础设施。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弱项,为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创造良好条件。具体包括整村或联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管道、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村内道路、排水沟渠、公共照明、公共绿地等设施建设。

(2)乡村产业配套设施。依托当地资源,聚焦种养循环、延伸农业产业链,以点带面促进县域富民产业发展。具体包括服务当地农民、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农产品采后商品化处理、农村电商服务和农文旅融合发展等设施建设。

对于农村常住人口30万人及以上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000万元;农村常住人口10—30万人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000万元;农村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下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4000万元。其中,每个县安排乡村产业配套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每个行政村安排村庄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万元。

10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财资环〔2025〕168号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 2030 年底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村庄生活空间整治,包括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等;

(2)村庄生态空间保护与治理,包括池塘、沟渠、湿地等黑臭水体治理及水质改善,增强生态连通性开展的生态沟渠等辅助设施建设等;

(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等。中央财政对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75% 予以奖补,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5亿元。

 

八、实施建议

鉴于供排水领域涵盖内容较多,情况复杂,整合过程中涉及部门、单位较多,建议属地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整合路径和时间节点,统筹推进供排水一体化各项工作;做好摸底调研、案例研究、调研学习、模式论证、路径梳理、资金平衡测算、整合方案编制等准备工作;做好意向沟通、尽调评估、协商谈判等重点工作;在政策窗口期,多渠道争取资金。

 

大岳咨询成立三十年来,在供水、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收并购、提前终止、存量盘活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案例及实操经验,为协助客户推进供排水一体化项目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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